
基督徒可以做试管婴儿吗?有何注意事项?
近日,网络中有关“助孕合法化”的讨论引发热议,这又是另外一个有关生命的伦理话题,各种观点争议非常激烈。
下文是此前回复弟兄姊妹来信时的部分摘录,愿所有基督徒能够从生命的主那里寻求看待生命的智慧。
不得不说,现代的医学技术给生命伦理带来了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在上帝所定立的自然秩序中,一个人类生命的诞生过程是这样一个不可分割的序列: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进入婚姻,通过性的结合,丈夫使自己的精子在妻子的身体中与她的卵子结合,受精卵(新的人类生命)在妻子的子宫内孕育成熟,并最终降生。这是上帝所安排的仅有一种合法的赐下新的人类生命的方式。先有男的女的,然后有婚姻,再后有身体的结合,最后有孩子生出。简而言之,就是“只有两口子才可以生孩子”。之所以要把这个写得如此细致,就是因为现代的技术将原本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过程拆得七零八落,以致于我们对是非黑白的判断开始变得迟疑。
关于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的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医生一定是会让当事人比预备生育的孩子数目做更多的受精卵。因为从技术上来讲,并不是每一个培育都会成功,同时还因为技术上无法模拟精子在自然受孕过程中的筛选过程,医生们只能在受精卵之后的状态中进行人为的筛选。这也正是你们会培养5个受精卵的原因。你们最初大概不是因为想要5个孩子而做的这5个受精卵(其实从本质上讲这已经是五个人类生命了)。所以为着当初预备抛弃受精卵(人类生命)的动机,求主怜悯。
有基督徒因着对主的敬畏,即使他们做试管婴儿,也会事先告诉医生,要两个孩子,就只做两个受精卵,我们不会做人为的筛选、抛弃,如果不成功,我们就不再做了。
所以从消极的、不犯罪的角度来看,试管婴儿技术是否构成“杀害人类生命”取决于在此过程中有没有对受精卵(人类生命)的筛选、抛弃的行为。然而如果从积极的、荣耀神的角度来看,试管婴儿技术在某种程度上使丈夫和妻子的心远离神,而倾向于人的力量,有时也伴随着将生养后代高举过夫妻间亲密关系的试探。生命是从神而来的,只有神才拥有赐下生命和收取生命的权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收养其实是更美善的选择。
因为神自己也在收养!我们得救被称为“神的儿女”正是因为祂收养我们,收养是对神之爱的效法。在圣经的原文当中,“得男的的名分”就是收养的意思。英文圣经中讲到这一点的时候,也是用的Adoption(收养)这个词。所以对于一个英语世界的基督徒来讲,他会显而易见地知道收养和我们信仰的关系。
并且神的收养不是一个事后才有的计划,而是祂在万世以先就定下的计划。我们被祂收养,也不是成为了一个次等的孩子,而是与祂的独生爱子耶稣基督一样可以用极其亲密的方式称祂为“阿爸!父!”(罗马书8:15-17)
所以无论自己能否生育,基督徒当渴慕收养,而非视其为次等的权宜之计,对收养的孩子也是当视如己出。这与血缘上的生养一样,都是神赐下产业的美好的方式。
关于助孕的问题。
助孕在中国还没有合法的地位,美国目前有26个州允许助孕,但这26个州的助孕条件也各不相同,并且也有很大的争议。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其它反对意见,比如认为助孕将女性工具化,认为助孕是某种形式的人口免费免费。
在基督徒当中,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助孕是某种形式奸淫,有人认为不是奸淫。反对将助孕视为奸淫的观点认为,奸淫应仅仅被限定为婚外的性行为,而助孕没有发生任何性行为。就我个人的领受来讲,非法的性行为之所以是罪,还有更高一层的含义,就是它对婚姻的本质“二人成为一体”的破坏(哥林多前书6:16)。而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的具体表现,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个完整不可拆分的序列:从婚姻的盟约到性的结合,到精子和卵子的完全融合,到孩子孕育的过程,再到妻子生下丈夫的孩子。这是一个不可拆分、完全应该由夫妻二人实施的过程,助孕行为则在其中加入了第三者。
在《基督教生命伦理学基础》中,有如下的论述:
在助孕由一位丈夫的精子受精的案例中,存在生殖性通奸(reproductive adultery)的现象。丈夫繁衍后代已经超出了丈夫与妻子结合生育的界限。他使他妻子以外的女人为他生育孩子。助孕是一个妊娠代理,一对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然后把他移植到另一个女人的体内,使她没有通过婚姻而得到母亲的身份。......一个特别的现身表达,在道德上应该被大家认可,即子女之福的妻子应该完完全全是子女的母亲,她应该在她自己的子宫内培育后代。......为某个男人怀孕的女人如果不是这个男子之妻,那这个女人就不应该参与到这一行动事件中来。
所以即使仍然存在争议,但照着在神面前谨慎的态度,就不应将助孕视为无可指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