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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街”现象透视

http://www.qm120.com2008-03-26 16:51:01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二奶

 作为一部牵涉千家万户,融法、情、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婚姻法》的修改受到了各方关注。而法律如何对待“”现象,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东省花都市一位被判重婚罪的包工头,仗着自己财大气粗,无视法律,先后“”达6、7个之多;贪官胡长清、成克杰等,也长期拥有“情人”,并为此大肆鲸吞国家财产……一些人甚至将、养视作有钱、有权、有身份的象征,乐此不疲。而他们的快乐,却建立在发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对法定婚姻的正常秩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与此同时,群众要求制裁“”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2000年4月,全国妇联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4.2%的人反对重婚纳妾、,要求予以法律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现象表现不一。中山大学法律系教授鲁英认为:“,顾名思义就是有钱的一方以金钱财物长期包养、供养其他妇女的行为。‘二奶’,不过是广东人对妾的俗称,北方人对妾称呼为‘小老婆’,解放前则称呼为‘姨太’。被包养者,多是没有工作、不愿工作的。她们或依赖有钱的已婚男子,与之同居,为其生儿育女。有的自称夫妻,实为变相纳妾;有的则假作秘书、保姆。”

    鲁英认为,这种“”的违法现象,其实质就是重婚纳妾现象,已严重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我们必须坚决毫不留情地予以禁止及立法制裁。

    那么,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如何对待“”现象呢?

    有人说,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对“”现象“态度暧昧。”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现行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通过法条的新旧对照,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对“”现象的明确态度:反对!

    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从立法原意来看,这一法条几乎是为‘’现象‘量身定做’的。”

    分层次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告诉记者:按照婚姻法修改草案,对“”现象的惩处,要区分重婚罪与非重婚罪两个层次。

    对于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婚姻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而在《刑法》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胜明说,根据这一条新规定,“”行为的受害发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和创伤。

    对没有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比如以姘居、、等形式出现的“”行为,王胜明说,则应该通过党纪、政纪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予以相应的惩处。

    “”者,通常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总想既不离婚,又几全其“美”。但是,在婚姻法修改之后,离不离婚,就由不得他们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愿意原谅他们的不忠实,并且要求离婚,他们便会落得“鸡飞蛋打”。

    王胜明说,婚姻法还在修改之中。如何解决“”问题,尚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进一步研究。

    不应扩大重婚罪的认定范围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有的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而是假以保姆、秘书等等。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对此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只要在一定时间里具有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比如规定6个月的最低期限;一方为另一方生儿育女,或提供住所、生活费等等,也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审员、婚姻法博士韩延斌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韩延斌说,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应该严格根据《刑法》第2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来进行。即重婚罪包括二种情形:一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二是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的。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来界定重婚罪,不应随意扩大对重婚罪的认定范围。

    韩延斌说,“”是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某些不正当两性关系,如、姘居、包妓等等问题的总称,其法律含义并不明确。对其中符合上述认定重婚罪两种情形规定的,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否则就不能。如果以具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只要同居6个月,或生儿育女、提供住所、生活费等就可以认定重婚罪予以处罚,这样的立法是不科学的。这首先违反了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同时,以修改婚姻法的方式而变相地修改刑法,任意扩大重婚罪的认定范围,也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极不严肃的。

    如果将法律规定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具体限制为以稳定的同居关系,如6个月等,也同样不好解决。韩延斌说,6个月的时间如何计算?是否连续计算?这些问题操作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度。至于生儿育女、提供住所、生活费等,范围则更为宽泛。现实社会中,临时姘居、甚至偶尔的感情冲动乃至包妓等等都有可能发生以上情况。如通通都以重婚罪论处,则显然属于 刑法干预过严,无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是很好。

    虽然刑法是维护社会关系正常运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最为有力的武器,但刑法不是万能的,刑法调控的范围和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都应当是有限的,否则就成了“酷法”。韩延斌说,刑法是公法,婚姻法是私法。公法不宜也不应对私法所调整的私权利过分干预,公民的私权利完全可以由党纪、政纪、行政处罚和道德约束等手段来加以维护。因此,我们对重婚范围的认定一定要从严掌握。人民网特派记者 吴兢

    作为一部牵涉千家万户,融法、情、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婚姻法》的修改受到了各方关注。而法律如何对待“”现象,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东省花都市一位被判重婚罪的包工头,仗着自己财大气粗,无视法律,先后“”达6、7个之多;贪官胡长清、成克杰等,也长期拥有“情人”,并为此大肆鲸吞国家财产……一些人甚至将、养视作有钱、有权、有身份的象征,乐此不疲。而他们的快乐,却建立在发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对法定婚姻的正常秩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与此同时,群众要求制裁“”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2000年4月,全国妇联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4.2%的人反对重婚纳妾、,要求予以法律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现象表现不一。中山大学法律系教授鲁英认为:“,顾名思义就是有钱的一方以金钱财物长期包养、供养其他妇女的行为。‘二奶’,不过是广东人对妾的俗称,北方人对妾称呼为‘小老婆’,解放前则称呼为‘姨太’。被包养者,多是没有工作、不愿工作的。她们或依赖有钱的已婚男子,与之同居,为其生儿育女。有的自称夫妻,实为变相纳妾;有的则假作秘书、保姆。”

    鲁英认为,这种“”的违法现象,其实质就是重婚纳妾现象,已严重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我们必须坚决毫不留情地予以禁止及立法制裁。

    那么,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如何对待“”现象呢?

    有人说,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对“”现象“态度暧昧。”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现行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通过法条的新旧对照,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对“”现象的明确态度:反对!

    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从立法原意来看,这一法条几乎是为‘’现象‘量身定做’的。”

    分层次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告诉记者:按照婚姻法修改草案,对“”现象的惩处,要区分重婚罪与非重婚罪两个层次。

    对于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婚姻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而在《刑法》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胜明说,根据这一条新规定,“”行为的受害发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和创伤。

    对没有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比如以姘居、、等形式出现的“”行为,王胜明说,则应该通过党纪、政纪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予以相应的惩处。

   “”者,通常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总想既不离婚,又几全其“美”。但是,在婚姻法修改之后,离不离婚,就由不得他们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愿意原谅他们的不忠实,并且要求离婚,他们便会落得“鸡飞蛋打”。

    王胜明说,婚姻法还在修改之中。如何解决“”问题,尚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进一步研究。

    不应扩大重婚罪的认定范围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有的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而是假以保姆、秘书等等。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对此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只要在一定时间里具有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比如规定6个月的最低期限;一方为另一方生儿育女,或提供住所、生活费等等,也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审员、婚姻法博士韩延斌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韩延斌说,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应该严格根据《刑法》第2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来进行。即重婚罪包括二种情形:一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二是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的。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来界定重婚罪,不应随意扩大对重婚罪的认定范围。

    韩延斌说,“”是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某些不正当两性关系,如、姘居、包妓等等问题的总称,其法律含义并不明确。对其中符合上述认定重婚罪两种情形规定的,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否则就不能。如果以具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只要同居6个月,或生儿育女、提供住所、生活费等就可以认定重婚罪予以处罚,这样的立法是不科学的。这首先违反了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同时,以修改婚姻法的方式而变相地修改刑法,任意扩大重婚罪的认定范围,也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极不严肃的。

    如果将法律规定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具体限制为以稳定的同居关系,如6个月等,也同样不好解决。韩延斌说,6个月的时间如何计算?是否连续计算?这些问题操作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度。至于生儿育女、提供住所、生活费等,范围则更为宽泛。现实社会中,临时姘居、甚至偶尔的感情冲动乃至包妓等等都有可能发生以上情况。如通通都以重婚罪论处,则显然属于 刑法干预过严,无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是很好。

    虽然刑法是维护社会关系正常运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最为有力的武器,但刑法不是万能的,刑法调控的范围和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都应当是有限的,否则就成了“酷法”。韩延斌说,刑法是公法,婚姻法是私法。公法不宜也不应对私法所调整的私权利过分干预,公民的私权利完全可以由党纪、政纪、行政处罚和道德约束等手段来加以维护。因此,我们对重婚范围的认定一定要从严掌握。

 

 

当社会的道德标准被一小部分人扭曲,当有些女人不想自食其力却想谋求一种致富途径而不惜出卖自己的人格和尊严时,我们不禁要问,女人,你的生命价值究竟是什么?

 

  这是个住宅区,高楼林立,气派非凡,每天早上10点钟以后才能看到有人出入,大多数是睡眼惺忪的女人,尽管不修边幅但也掩盖不住天生丽质,穿着睡衣,懒懒地牵着心爱的宠物在花园里溜达。这就是一处俗称的“二奶”街。

 

  初识“二奶”街

 

  这片住宅楼与其他住宅楼似乎没有多大的区别,只是在住房环境和地理位置上有所不同。一是它远离城区,我想是这里的男主人为了防止被其妻发现而远离闹市金屋藏娇吧;二是它的周边环境非常好,楼房的建筑、外观不同凡响,院内鲜花盛开,草木茂盛,紧邻公路出入方便。这里的女主人大多以年轻貌美为资本取悦于男人,她们与男人到底有没有真爱,我没有调查不敢断言,但有一点我是可以肯定的,这里的男人脚踩两只船,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崇尚“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他们既不愿失去为他们生儿育女、同甘共苦、白手起家的结发妻子,又抵挡不住青春靓丽充满活力的年轻女性的诱惑,于是女人傍大款、男人“”。

 

  “二奶”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什么?

 

  据某省21个市妇联反映,从1992年到1996年,妇女投诉丈夫“”的案件有20246宗;从1996年到1998年直接到省妇联投诉的“”案件802宗,且逐年上升,还有大量的隐蔽性的“”案件则无从统计,更无法追究。

 

  ,首先破坏社会的道德。有人将“”当做一种时尚,公开带“二奶”进入各种社交场合,更有甚者,把是否“”作为衡量一个男人能耐的标准,于是“”呈上升趋势;二是“”现象的存在,诞生了一些“黑户”孩子。这些无辜的孩子没有户口,严重地破坏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三是引发官员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四是导致家庭恶性案件及上升。杀丈夫、害前妻、惨绝人寰的悲剧时常发生,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的因素。

 

  一只手拍不响的道理

 

  在社会批判、谴责“”现象的同时,必须考虑“一只手拍不响”的道理。难道过错全在男人身上吗?男人有钱,有花心的资本,如果没有女人去看上他的钱,更不想利用姿色去骗取钱,男人的钱会变得像纸一样不值钱,男人的花心到何处去使?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就有这么一大批略带姿色和风的女人,投男人所好,她们靠本事吃饭没有本事,出苦力又吃不了苦,干脆干起这投资小见效快的“二奶生意”。这是女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做“二奶”的大多一周才能见上自己“准老公”一两次面,大部分时间是百无聊赖独处,这些不甘寂寞的“二奶”们又到处涉猎男人,由此可见,她们的性质已接近于务。

 

  受害者到底是谁?

 

  “”已成为某些地区公开的秘密,有的“二奶”竟然理直气壮地去面对“正房”,并且恬不知耻地反问:“谁让你没有能耐,管不住自己的老公呢?”池莉的小说《,您早》很值得女人们好好反思反思,第三者——“二奶”,第二者——前妻对第一者男人来讲都是受害者,今天你的美貌你的姿色替代了满脸皱纹的前妻,明天当你满头白发再不年轻时,又有更青春、更靓丽的姑娘取代你,到头来谁又是受害者呢?我们在谴责“”现象的同时,一方面要教育规劝男人,用法律维护其妻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劝告那些插足别人婚姻的“二奶”们,收回你们贪婪的欲望,青春是无价宝,用姿色换回的金钱是最不容易守护的。除了钱,女人们失去了自尊、自爱、自强,失去了青春、感情,失去了很多用金钱买不来的东西,尤其,垂老之时将一无所有。

 

  我们呼吁社会、道德的回归,更希望那些做了“二奶”的和准备做“二奶”的女人们,悬崖勒马,自食其力,找回自我。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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