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江苏省最新规定,结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产假制度及待遇规定如下:

一、产假天数规定
1. 基本产假天数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内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需医疗部门界定)。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流产/引产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不少于20天;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不少于30天;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不少于42天; 怀孕满7个月引产:不少于98天。 3. 男方护理假
配偶可享受15天护理假,包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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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假期间待遇
1. 工资待遇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补足:若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高于标准则不得截留。 案例参考:如某女职工产假前月均工资9969.91元,产假158天应得工资总额52508.19元,若不足该金额,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2. 假期计算规则
国内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不计入产假天数,但正常双休日不补休。 产假期间视同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或取消福利待遇。 3. 哺乳期权益
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
三、其他配套
1.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一次性加发3个月失业保险金。 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相关费用部分纳入医保报销,减轻家庭负担。 2. 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若未依法支付产假工资或降低待遇,女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
四、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此前已休产假的女职工可按新规补足假期。 综上,江苏省通过延长产假天数、保障工资待遇、完善哺乳期权益等措施,为生育女性提供全面支持。具体执行中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及用人单位,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工会组织以获取更精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