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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说不

http://www.qm120.com2008-08-19 14:53:51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强奸 婚内强奸

      有香港团体做过访问,你喜欢性与爱的比例是多少?绝大部分女性的回答是一半对一半。若没有相同分量的爱,性便索然无味。

  对此,有人以水与岸的关系作比喻:性是水,爱是岸。没有岸,水便随处漂流和泛滥。有了岸,水就可以累积。没有岸的水,只是一滩浅水。有了岸,水才能成为江湖和大海。有了岸,水才有依归。水与岸,依存而生,才能成为一个深邃的世界。水有了岸,才有满足感。岸有了水,便有了内涵。水没有岸,只是无边的风月,难以成为生命里坚实的回忆。

  香港有个专门帮助家庭有问题妇女的群福妇女权益会。那天,该团体召开了关于调查记者会。会上,结婚10年的Sony诉说自己的经历:几年前因无法忍受丈夫的,与丈夫离了婚,如今说起往事,仍抹不去内心深处那分伤痛。

  “他强迫我进行,常常是一两个小时,完全不顾及我的感受,整个过程令我生不如死。”她说,“家人都不理解我,我对他们说,遭丈夫强迫,他们都表现出一副奇怪的神情,似乎错的反而是我。这更让我痛上加痛。老婆就不会遭老公吗?”她站出来说这番话,是希望受害的妇女觉醒,替自己争取自主权,改变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

  群福妇女权益会的会员廖银风说,如果有谁提起遭丈夫,几乎没有人相信,但事实是不少妇女都遭到性暴力对待,有一名会员遭分居1年的前夫持刀要求进行,女方报警,但警方只是劝喻男方离去,完全忽视其刑事责任。

  该团体访问了41名会员,其中38人表示曾遭丈夫的性暴力,最普遍的施暴方式是强迫发生,其次是触摸,用言语侮辱其。至少43%的被访者忍受了丈夫的性暴力长达7年,时间最长的达20年之久。半数受害妇女从未向别人提及自己遭丈夫。

  妇女权益会社工陈文懿认为,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18条第三款界定罪为“(a)与一名女子非法,而时,女子对此并不同意,(b)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即属”。她解释说,条例中的“非法”可理解为婚姻以外的属非法,而婚姻以内的,丈夫仍享有“婚内豁免权”。正是如此,妇女权益会要求香港修改法,创建新的法律文化,将范畴推广到婚内,以保障女性权益。

  有意思的是,第二天,有一家日报以特大通栏标题报道:93%妇女曾遭夫。读者都吓了一跳,香港社会有那么严重吗?10个丈夫有9个半过妻子!一时舆论哗然。原来妇女权益会只访问了41人,而这41人都是会员,应该说大多是问题家庭的吧,38人表示曾遭遇丈夫性暴力,于是得出93%的结论,再推广至整个社会的丈夫们,就令人触目惊心了。

  不过,这一“震”却让有人在议论中明白了,妻子在婚内中可以说“不”;有人明白了,夫妻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性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债权关系。

  记得罗洛·海在《爱与意志》中说过:“性的最终目标是满足和松弛,而爱欲的目标则是欲求、渴望,永恒的拓展、寻找与扩张。”性与爱是每个家庭的内容,家庭原本是一堵遮风避雨的高墙,现在却被风风雨雨弄得千疮百孔。香港从心会社为此推出“重塑爱的园地”系列活动,但愿能让一部分家庭修补好高墙。

编辑推荐:婚 内为什么那么普遍?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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