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精症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之间的感情是自由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因为生育问题而产生矛盾,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该法规定,“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确认的不治之症或生活不能自理且经过医学鉴定确认需要抚养、看护或治疗期限较长的重大疾病”,可以作为离婚原因之一。其中不治之症括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等,但是并未将无精症列入其中。
在正常情况下,男方无精症并不能成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
如何处理特殊案例?
1.男方隐匿不报
如果在结婚前或结婚后没有告知对方自己患有无精症等不孕不育问题,并且故意隐匿不报,在女方发现后引起极大争吵、产生厌恶心理等,则可以认定其构成欺诈行为,并作为离婚原因之一。
2.女性怀孕需求
如果女性怀孕需求极强,并且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仍然未能成功受孕,则可以认定其与男性继续维持家庭关系已经没有必要,并且可能给女性带来巨大身体以及心理负担。这时候可以作为离婚原因之一。
温馨提示:
虽然男方无精症本身并不能成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存在可行性。具体来说就是当男方隐匿不报或女性怀孕需求极强时才能作为有效原因提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避免给对方带来更多伤害和负担,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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