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禁令的法律规范分析
作: 试管婴儿科普专栏 时间:2024-12-07
全球视角下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
在全球范围内,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以下将分别探讨英国、澳大利亚和以色列在人工生殖技术法律规制方面的具体情况。
1. 英国全面且早期的法律规制
英国作为世界上例试管婴儿的诞生地,对人工生殖技术和相关活动进行了较早且全面的法律规制。1985年和1990年,英国分别颁布了《协议法》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这些法律对括人工生殖在内的人工生殖和胚胎研究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982年,英国成立了瓦诺科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84年发布的Warnock报告书中明确反对人工生殖,认为人工生殖契约应属违法且无效,并禁止个人或机构进行性人工生殖,违将面临刑事处罚。2004年修订的《人类生殖与胚胎研究法》在坚持禁止人工生殖的基础上,对公益团体非营利性质的人工生殖协商和编纂信息费用以及公益团体的广告行为不再禁止。此外,修正案放宽了亲权命令的申请条件,允许、未婚的异性情侣以及未登记的同性情侣申请亲权命令,实际上开放了这些主体进行人工生殖的可能性。
2. 澳大利亚州级差异化的法律规制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其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由各州或特区自行制定。目前,除北特区外,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6个州都对人工生殖进行了规范,允许无偿人工生殖并对其进行规制,同时禁止人工生殖并从刑法上进行处罚。
3. 以色列有限开放与严格监管
以色列在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上采取有限开放型策略。由主管机构批准的人工生殖活动并不被法律禁止,但未经批准的人工生殖活动则受到严厉惩罚。根据1996年通过的《关于人工生殖的法律》,未经批准委员会授权而签订的人工生殖协议属犯罪,当事人将面临1年监禁。此外,未经委员会准允的情况下,提供、交付和索要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行为也属犯罪。
总体来看,各国在人工生殖技术的医疗实践中普遍存在经济动机,但也有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