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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太轻如隔靴搔痒食品安全肇事者不惧

  “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在29日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成立会上,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如此感言。(8月30日《新京报》)

  公安部门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抓获它的高管的时候,高管当着办案人员的面和家属讲,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在毒奶粉带来不法利益的刺激下,“三年有期徒刑”对肇事者而言已是“小菜一碟”。

  包括毒奶粉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无论是坊间还是官方,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加大惩罚力度”的呼声不绝于耳。加大惩罚力度,不仅仅意味着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更意味着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肇事者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办。有专家认为,现行刑法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条款存在以下待改进之处:一是刑法有关条款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特别在违法犯罪主体上。新的《食品安全法》违法主体包括生产、销售、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环节人员和监管人员,刑法犯罪主体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造成对储藏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人员处理时,没有刑法依据;二是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案标准太高,而且难以认定。《刑法》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才处理,但是销售金额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因为有些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就查获了,还有一些小作坊、小企业账目一塌糊涂,根本无法查销售金额;三是量刑幅度过于宽泛,而且处罚方式多是单处罚金,而不作刑事处罚。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的法律漏洞,食品安全肇事者们才不忌惮法律的威严。既然短短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三年对他们是隔靴搔痒,那么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就应该进一步完善,给肇事者戴上紧箍。当法律可以真正威慑到那些食品安全肇事者的时候,才有可能重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在中国,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部门并不少,今年年初,国家还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如今,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也高调亮相了,只是不知道该机构的成立能否有助于加大对食品安全肇事者的惩罚力度。最起码应该建议修改一下刑法中保障食品安全条款的不足吧?我们热忱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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