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医基因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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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桂林34大较佳权威落户亲子鉴定具体机构一览(2025新鉴定所名单)

桂林落户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在哪里?桂林落户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15号。

近些年,随着现代观念的转变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亲子鉴定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核心。这种服务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科学、准确的方法去确定亲属关系,协助解决家庭中疑惑和问题,进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亲子鉴定的兴起与发展,体现了人们对家庭关系的关注和维护家庭和谐的心愿。

桂林正规亲子鉴定机构汇总

1、桂林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机构

机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15号;

业务范围: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上户口亲子鉴定咨询、胎儿亲子鉴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孕期亲子鉴定、中高考亲子鉴定咨询、毛发亲子鉴定、匿名亲子鉴定、指甲亲子鉴定、父子亲子鉴定等;

服务范围: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恭城县、荔浦市等,其他省亦可

2、桂林缘证生物亲子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文明路12号

业务范围:胎儿亲子鉴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孕期亲子鉴定、毛发亲子鉴定、匿名亲子鉴定、指甲亲子鉴定、父子亲子鉴定等、落户亲子鉴定;

3、桂林民鉴基因亲子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46号

业务范围:胎儿亲子鉴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孕期亲子鉴定、毛发亲子鉴定、匿名亲子鉴定、指甲亲子鉴定、父子亲子鉴定等;

桂林正规亲子鉴定采样机构一览

4、国医基因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15号(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内)

5、国医基因桂林市人民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文明路12号(桂林市人民医院内)

6、国医基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内)

7、国医基因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12号(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

8、国医基因桂林市中医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临桂路2号(桂林市中医医院内)

9、国医基因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半塘路6号(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内)

10、国医基因桂林市妇幼保健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鲁彩区凤北路20号(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内)

11、国医基因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叠彩路2号(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内)

12、国医基因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亲子鉴定采样中心

中心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新桥园路1号(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内)

声明:国医基因采样中心并不能进行司法亲子鉴定采样,司法亲子鉴定只能前往当地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部分采样中心已关闭,请核实后再前往采样。

桂林亲子鉴定价格及注意事项

在桂林,亲子鉴定价格因类型而异:

1.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价格在2000-2600元左右,可匿名办理,48小时内出结果。正规机构保证报告可靠性。

2.司法上户口亲子鉴定:费用约2600-3600元,需现场办理,3-5天出结果,报告具有司法效应,可用于多种司法用途。

3.胎儿亲子鉴定:孕期6周以上可进行,价格4000-4500元,抽取孕妇静脉血,对孕妇和胎儿伤害小,3-5天出结果。

影响亲子鉴定费用的因素包括:实验室规模、样本数量、鉴定类型、鉴定方式、区域因素和技术难度。

桂林亲子鉴定办理流程:

1.预约时间申请委托:联系机构了解相关情况,预约时间申请委托;

2.按指导收集样本:可在机构指导下或到医院收集样本邮寄;司法亲子鉴定需要到现场采样

3.按机构价格支付:按机构亲子鉴定价格或协商价格支付;

4.样本鉴送实验室:机构将样本保存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桂林哪些医院可以做亲子鉴定?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等医院都是不一定能做DNA亲子鉴定的。因为亲子鉴定不属于常规的医疗服务,且DNA亲子鉴定需要昂贵的检测设备和相关专业人员,因此现在大多数医院不一定能做亲子鉴定。选择鉴定机构的时候一定要认证该机构是否具有国际颁发的亲子鉴定营业许可证。亲子鉴定又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报告仅供个人查看使用,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亲子鉴定程序严格,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能作为法庭证据。若是需要进行司法亲子鉴定,还需要查证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

延伸阅读: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规定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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