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生孩子的两三件事(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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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生孩子的两三件事(部分)
我来美国快三年了,学习了,参加了一些考试,也打了一点工,有收获,但仔细想想,较大的收获还是我的两个孩子。因为我自己也经历过连续生两个孩子,所以有一些经验可以分享给大家。不过需要提前声明的是,本文(1)并不认可在美国生孩子的做法,(2)并不认为孩子在美国生更好,(3)不建议读者在美国生孩子。本文只是介绍作者的亲身经历以及对一些相关法律问题的个人解读。作为成年人,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孩子的国籍
说到在美国生孩子,首先想到的就是那本蓝色的小护照,所以让我先谈谈这个房间里的大象。
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国籍问题,在很多舆论事件中被提出来。据我所知,个被质疑的人是姚明。被质疑的多说“孩子自己决定”。有人说孩子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人,也有人说自己的孩子是原人,还拿出了孩子的户口本和。有人说孩子有双重国籍,但有人马上指出原不承认双重国籍。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事实上,以上这些说法都是正确的!
我不闹了,大家听我说完就好(如果只想看结论请拉到较后):
(1)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拥有美国国籍,除非父母是外国外交官员。这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第十四修正案是在南北战争后制定的,又称第二宪法,是美国宪法较重要的修正案之一。第十四修正案有几项重要意义,其中之一就是在宪法中固定了出生公民权。之所以没有说第十四修正案创造了出生公民权,是因为出生公民权其实是由1866年的《民权法案》确立的。在南北战争结束的背景下,保护出生公民权对于有效解放黑奴具有重要意义。赢得战争的北方联邦之所以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固定出生公民权,就是因为害怕未来某一天奴隶主会反扑,试图废除这一制度。 作为宪法的一部分,除非宪法得到修改,否则任何人,无论是国会、总统还是较高法院,都无权改变出生公民权。因此,特朗普声称要通过行政命令结束出生公民权纯属天方夜谭。至于通过修宪废除出生公民权,美国宪法修改难度很好,而且涉及大量移民的利益,除非爆发第二次内战,否则在可预见的将来是不可能的。
(2)原公民所生子女具有原国籍,除非原公民在其他取得居留权,所生子女具有该国国籍。这是原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法原文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公民,子女出生在外国的,具有原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公民,定居在外国的,子女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原国籍”。这篇文章有意思的一点是,并不要求父母双方都是原公民,只要其中一方是原公民即可。这篇文章有意思的第二个点是,原公民的父母不得持有绿,否则孩子不具有原国籍。这两点加在一起,就会出现下面这种很端情况:假设一个持有绿的原公民和一个没有绿的原公民怀孕生子。 如果持有绿的原公民热爱祖国,不愿意成为美国公民,那么他的孩子就不会有原国籍;而如果持有绿的原公民不够热爱祖国,在孩子出生前就成为美国公民,那么他的孩子就会有原国籍。也就是说,国籍法可以容憋一个孩子父母一方是外国人,但不能容憋一个孩子父母一方是原人持有绿。当然,我理解国籍法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帮助跨国婚姻中的中方一方在离异时争取抚养权,但立法层面还是有些粗糙。
(3)原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是毋庸置疑的。原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原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说起来,原也不是一直不承认双重国籍,建国之初,就继承了民国旧制,承认双重国籍。但从清末开始,原人开始到东南亚去,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去了海外,尤其是东南亚。这些人往往拥有本国和原的双重国籍。对于这些东南亚来说,当本国很大一部分公民也是该地区另一个大国的公民时,不知道这些人的心站在哪一边。这可能让这些感到不安。原外交历来重视亚非拉的好朋友,为了让这些放心,制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让当地侨民自己选择。以上只是传闻,尚未得到证实。
(4)在美国出生的婴儿,实际上可能同时拥有原和美国国籍。等等,我们刚才不是说原不承认双重国籍吗?是的,但是不难看出,这里面有很大的矛盾。一对符合条件的原夫妇在美国所生的婴儿,根据原国籍法,拥有原国籍;根据美国宪法,拥有美国国籍。但是,原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怎么办?显然,这个矛盾是因为法律冲突而产生的。
法律冲突并不罕见。别说中美是两个不同的,就算在一个内部,法律冲突也是很常见的。法律冲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如果非要简单解释的话,有这么一个公式:奇数变偶数不变,符号看象限,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宪法是较高位法。如果有学法律的同学赶紧回答,美国宪法就是宪法,原国籍法就是一般法,宪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如果适用美国宪法的话,请回去重学法理学,因为上面的公式只适用于国内法。
当冲突的法律来自两个不同的时,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国际私法的原则是什么?就是权力原则!权力原则是什么意思?就是涉及权力的问题,我们不谈法律原则。总之,权力不容挑战,需要捍卫到底。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权力原则下孩子的国籍问题。如果按照原国籍法,孩子应该有原国籍,但是因为美国法律,孩子也有美国国籍,如果因为这个原因不给予孩子原国籍,那么按理说,原公民的孩子是否具有原国籍,较终还是要由美国法律来决定。这样可以吗???这是裸的侵犯原权力。原法律具有属人管辖的性质,原人就算在国外,也要受原法律的管辖。 原人在国外所生的孩子是否具有原国籍,只能由原法律来决定。而且,与成年人自愿归化放弃原国籍不同,在美国出生的孩子自动具有美国国籍,不存在自愿申请。因此,从原的角度来看,原公民在美国所生的婴儿(如果符合条件)应该具有原国籍。美国傲慢地给予这些婴儿美国国籍,没有问任何问题。原不承认这种霸权行为!
这种观点从原驻美国使领馆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来。根据规定,原公民在美国所生的孩子,如果出生时没有美国绿,孩子回国时“应当”办理旅行证,如果父母持有美国绿,孩子回国时“应当”办理原签证。解读:办理旅行证,意味着持证人是原公民。旅行证页第二条句是“本旅行证持证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办理原签证,意味着申请人不是原公民,因为任何一个的公民回国都不需要签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可以永远维持下去,毕竟原不承认双重国籍,之所以置之不理,是因为没有别的办法。孩子的美国国籍是自动取得的,未成年人不能放弃美国国籍。孩子满十八岁,应该需要自己做出选择,如果不愿意放弃美国国籍,可能就会自动失去原国籍。这只是猜测,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足够的案例可以参考。我的猜测是,十八岁以后,孩子就不能持旅行证照入境原,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放弃了美国国籍,就需要办理原签证才能入境,也就是放弃原国籍。
结论:简单来说,没有绿的原公民在美国所生的婴儿,同时拥有原和美国国籍,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但原不承认婴儿的美国国籍,因此不违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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