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籍法三大误解:已默认双重国籍
在考虑赴美生子这个重要决定时,您可能会有许多问题需要咨询。请放心,我们提供专业的客服支持,无论您何时需要,都可以通过电话与我们联系(客服电话:18124180168)微信同号。 我们的客服团队全天在线,24小时接待,确保您能够在任何时间点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答。如果您想详细咨询赴美生子的流程、费用或其他相关事宜,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世界上大多数都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其国籍”的条款,不剥夺一个人的出生国籍,从而默认承认双重国籍。有些如印度、俄罗斯,是在法律条款中以“不承认双重国籍”来承认双重国籍;还有一些如美国,则是在名义上以“承认双重国籍”来承认双重国籍。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与承认双重国籍并无实质性矛盾。
其中关键有两点:,不剥夺其公民的国籍(主要包括出生国籍);第二,放弃国籍需要经过正式申请,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获得批准。
原的国籍法包括1980年国籍法以及1996年国籍法解释,其实是与世界文明接轨的,也是默认双重国籍。
问题在于,原一些机构违反原国籍法,在**层面任意剥夺出国原人的国籍。
这里转载一篇在国内网站上获得近万次点击和大量回复的博文。其中提出的问题,在海外早已被大陆有识之士探讨过,同时,国内一些学者也在学术论文中讨论过。然而,这些问题现在却由一位国内法律界人士自立提出并总结,而没有接触过海外中文网站,这很特殊。
读完这篇文章后,读者可能立即会有一个疑问:
我们在原工作生活了三十多年,又在美国或者加拿大生活了近二十年,未来还会回到原大陆,我们算是“定居”在国外了吗?
但或许我们的原护照已被中领馆剪角作废了;或许我们的国内和户口早就被取消了。
幸好我们并没有正式放弃原国籍。
其实,原常委会法制办的专业研究人员早已意识到1980年国籍法中的这些问题,并在制定1996年国籍法解释时也逐一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规定,但这些解释和规定都是以香港的名义作出的。
上述情况在《1996年国籍法(完整版)已隐性承认双重国籍》一文中已有讨论。
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观察和比较,我们看到国内学者和国内法律工作者缺乏法律和法理学知识,但他们非常注重实践。
我们还看到领事馆、侨务办公室剥夺原大陆人的出生国籍,这违反了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法律原则,违反了中华文明传统,违反了世界各国在国籍问题上的共识和潮流,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的规定。
我希望原新能够尽快把1996年国籍法解释推行到全体原人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纠正剥夺海外华人出生国籍的非法做法。
原国籍法实施三十年,由于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很多误解。大家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读国籍法,对自己的情况做出判断。又由于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医生,导致很多错误的结论被广为传播和普遍接受。甚至很多人以为自己已经丧失了原国籍。误解主要有以下三点:
个误解是,原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就自动丧失原国籍;
误区二:一个人如果出生在外国,有外国国籍,就没有原国籍;
第三个误解是,原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是默认允许双重国籍。
作为一名有着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我愿意就上述主要误区作出解释。
个误解是,原公民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原国籍。
这一误解的依据是原国籍法第九条,该条规定:“定居在外国的原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原国籍”。
实际上,按照这一规定,自动丧失原国籍需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该人已经定居外国;第二,该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只符合第二个条件,而该人没有定居外国,那么他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原国籍。定居可以有多种解释,原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很多华侨华人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还没有决定定居外国,即使取得外国国籍后,很快也会回国发展,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不会丧失原国籍。
那么,读者可能会问,原国籍法第3条不是明确规定原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种情况是否与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相矛盾?答案是,不矛盾,因为第3条只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原不承认原公民取得的外国国籍。因此,如果你没有居住在外国,而是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了外国国籍,在原眼里,你依然是原公民,不具有外国国籍。
第二个误解是,一个人如果在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那么他就不具有原国籍。
这一误解的依据是《国籍法》第五条:“一个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原公民的,他具有原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原公民,居住在外国,而他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他不具有原国籍。”
这种误解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原留学生,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按照美国法律,自动拥有美国国籍,所以很多人认为自己的孩子不具有原国籍,这是完全错误的。
其实,根据第五条规定,“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不具有原国籍”是有条件的,条件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原公民,居住在外国”。如果一个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但父母双方都不居住在外国,比如父母都是留学生,那么他也有原国籍,根据第三条规定,原不会承认他的外国国籍。
第三个误解是,原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是默认允许双重国籍。
较近,很多人呼吁原像很多一样,默认双重国籍,即使不能承认。默认双重国籍,就意味着原公民可以获得外国国籍,但原不会承认,除非他们正式宣布放弃原国籍。其实,这种呼吁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根据前面两个误解的解读,原国籍法已经默认双重国籍。
此外,《原国籍法》第十条规定,“原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原国籍:一、是外国人的嫡亲属的;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但其中隐含的一个条件就是原公民需要通过某种途径取得外国国籍,否则,如果原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之前就申请退出原国籍,那么就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申请批准后,他就成了无国籍人。
结合原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一个人定居在外国,取得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原国籍,但在程序上,需要经过正式申请后批准,才能生效,因为该人是否定居在外国是认定其是否丧失原国籍的法定条件,在申请中需要进行详细的审查。如果申请人确实能证明自己定居在外国,则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动丧失原国籍,其退出原国籍的申请可以得到批准,但在批准生效前,申请人仍将被视为原公民。其实,这相当于默认双重国籍。
事实上,国籍法中还有很多不明确的规定,由于时间关系,暂时做以上澄清。
【后记】其实,原国籍法中存在着很多混乱和矛盾之处,上述解释是较合理的理解。
但这部法律是三十年前制定的,刚结束不久,当时立法者的法制水平可想而知。而且当时原对外交往才刚刚开始,这部法律没有什么用处,立法者当时并没有当回事。所以到现在连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都没有,以至于这部法律的执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问不同使馆、不同省市、不同时间(或不同带领)的公安移民部门,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答案。当务之急是拿出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对国籍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而权威的解释,澄清实施中和法律本身的混乱。
在考虑赴美生子这个重要决定时,您可能会有许多问题需要咨询。请放心,我们提供专业的客服支持,无论您何时需要,都可以通过电话与我们联系(客服电话:18124180168)微信同号。 我们的客服团队全天在线,24小时接待,确保您能够在任何时间点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答。如果您想详细咨询赴美生子的流程、费用或其他相关事宜,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孕妇花10万住专业中心,得到的服务让人羡慕,网友:
- 金龟子女儿住十几万中心,因喂母乳崩溃,娃娃:里能
- 会所怎么样16条介绍,一定要看!
- 天价服务再现!一万元日均价中心即将上市,贵得值得
- 投资会所要多少 投资中心要多少
- 毕业生家长分享 | 孩子考入美国排名前30大学后,在武
- 出生顺序会影响孩子的智力吗?
- 欧美产妇都是怎样坐的?老外坐与人有什么区别[
- 中山市服务好的会所排行榜
- 去美国生孩子该选择哪个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