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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未遂被诊“精神病” 女子告医院索赔7.6万

  黑龙江籍的中年女子,因为前夫离她而去,她的情感跌入低谷。长期以来,婚姻的失败、工作上的不顺、儿子被打等烦心事一直困扰着她。然而,在最需要人安慰的时候,第二任男友竟提出分手。由于感情受挫等原因,曾两次自杀未遂。2007年,在三下200多片后,昏睡在宾馆客房里,后被宾馆服务员发现送到医院抢救。医院把救了过来,并诊断患精神分裂症(未定型)。出院后,认为医院诊断有误,遂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实际损失和精神补偿金共7.62万元。海口龙华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该案。

  一女在三200多片自杀获救

  今年41岁的,是哈尔滨市某事业单位的一名中层干部。她自幼好学,做什么事都爱较真,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然而,在感情方面,说自己受了“致命伤害”。

  据了解,2001年,的前夫借口到外地出差,之后,离家三年音信全无。无奈之下提出离婚。2007年,工作不顺心,她因为儿子上学的事被人骗走3万元,儿子开学后和同学打架被打伤,同学的家长还对她破口大骂……当时的心情糟糕透了,而就在那时,她的第二任男友却向她提出分手。

  由于感情受挫等原因,曾经在黑龙江两次自杀,但都被救了过来。

  2007年8月25日,在三亚一家宾馆住下。她在三亚市区跑了3家药店,买了200多片。她把银行卡上的存款全部转入儿子的账户。她走到海边,把、钱包等物都丢入海中。她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吞服自尽。

  这天,没有和宾馆的前台人员说一句话,她拖着沉重的脚步默默上楼。在服药前曾和儿子通了一次电话,让儿子转告外婆有关事宜。当天,服务员敲宾馆的房门时,房间里面的却没有任何回应。宾馆工作人员用钥匙把门打开后,发现昏迷不醒,便立即将她送到医院抢救。第三次自杀未遂。


  被诊断患有“精神病”,女子起诉医院索赔

  2007年8月27日,到位于海口的海南省某医院接受治疗和检查。在海口住院17天后,医院诊断她患精神分裂症(未定型)。出院后,认为医院诊断有误,故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起诉该医院,诉请法院判决该医院撤销给她出具的精神分裂症(未定型)诊断结论,并判令医院赔偿她实际损失2.62万余元、精神补偿金5万元。

  诉称,她进入被告医院接受检查时,出具了三亚某医院诊断结论,上面明确记载她是由于服用大量精神活物引起精神障碍——即中毒,并不属于精神分裂症的范畴,她在17天治疗后期,精神已完全恢复正常,医院不应诊断她患有精神分裂症。

  今年6月,中×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在2007年8月27日前心境恶劣,2007年8月27日后在被告医院鉴定住院期间,患有镇静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急性中毒)。司法鉴定意见关于被告医院是否误诊的评定为:从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角度,被告医院不存在误诊;从临床精神病学角度,评定被告医院存在“将镇静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急性中毒)”误诊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

  被告医院辩称,2007年8月27日下午,被其家人送入该医院时,意识清楚,衣着不整,定向力完整,多问少答或不答,思维散漫,行为紊乱、冲动打人,时而躺地不动,无自知力……医院辩称,原告系精神病患者,根据法律规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合法的原告民事主体资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准确的,有充分的医学依据。该医院在这件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不存在精神损害事实,也无受精神损害的证据,其索赔5万元精神赔偿损失应依法予以驳回;另外,的起诉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25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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