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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的沿习与变化

http://www.qm120.com 2008-1-22 14:13:55 来源:

 
    宋代程朱理学的出现和传播,把女子的贞节推到至高无上的程度,对两性关系的束缚进一步严格。但是,统治阶级并不受制于程朱理学,照样淫乐无度;同时,民间对这种观念的接受也有一个过程。以上这些情况,必然反映到婚姻制度上来,使这一时期的婚姻状况既有很大的继承性、沿习性,又开始产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存在不少矛盾,即言和行、理论和实际的脱节。

     一、婚龄的规定

     关于婚龄,宋朝在令文中虽然沿习唐朝开元年间的规定,但司马氏的《书仪》则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最低婚龄,《朱子家礼》也是这样提出的,于是就成为一种规范,不仅在当朝实行,而且成为以后明、清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个依据。从一些历史事实来看,宋太祖为太宗选明德李皇后为妃,时年十六;宋高宗于康王时选吴氏入宫,吴年十四,这都是合乎当时的规范的。在辽、金方面,婚龄也不过低。《辽史·列女传》共记载了五个人,其中明确提到婚龄的有四人,如耶律述妻十八而嫁,耶律中、耶律奴和邢简之妻都是二十而嫁。《金史·后妃传》记载,金始祖明懿皇后出嫁时已十六岁多;金显宗昭圣皇后选入宫时,年二十三;又《列女传》记载,“聂孝女年二十三,适进士张伯豪”。这都是金朝的一些例子。到了元朝,妃嫔有的在稚年就进宫入侍,但在民间,女子十六岁至二十一岁出嫁的较为普遍。

     二、保持一夫一妻制

     《唐律》对已婚男女的重婚,有较重的处罚规定,宋朝的《刑统》把它沿习下来了。到了元朝,《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这种处罚比唐、宋为轻,但是规定有妾娶妾者与重婚罪相同,这是与前代不同的地方。《元史·刑法志》又载,“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入官。”这是对女方重婚罪的规定。

     实际上,在阶级社会中规定得似乎很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充满了矛盾的,如第一章所述,这只是对女子不得嫁二夫的一种限制,而男子虽然只能有一妻,但可以以妾来满足,从而实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娶妾可以娶多个,《元史·刑法志》规定的“有妾不得复娶妾”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最后不了了之。在宋代,娶妾之风是很盛的,有个叫张子野的人,年八十五还买妾,苏轼作诗贺之曰:

     锦里先生笑自狂,莫欺九尺鬓毛苍。

     诗人老去莺莺在,公子归来燕燕忙。

     柱下相君犹有齿,江东刺史已无肠。

     平生谬作安昌客,略遣彭宣到后堂。

     如果说苏轼的诗还赞誉这种事是风流雅事的话,那么,下一个记载就有揶揄之意了,《墨客挥犀》载:

     有一郎官年六十余,置媵妾数人,须已斑白,令其妻妾互镊之。妻忌其少,恐为群妾所悦,乃去其黑者;妾欲其少,乃去其白者,不逾月颐颔遂空。

     三、婚姻途径中的文化现象


     在宋代,亦如前朝,提倡聘娶婚。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缔结,以是否设定婚书或接受聘财而定,而所谓聘财不拘多少,即使只接受绢帛一尺也是算数的,可见这种聘财并不意味着婚姻的买卖关系,从法律上看,是反对聘财婚的。

     但是,当时在朝野之间,财婚之风仍然很盛,这恐怕是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情况下所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宋、元两代一如唐代,对财婚作了许多禁止,但收效并不很大。例如在宋代,财婚在皇族之间也有发生,士庶可知,宋仁宗谋立富人陈氏女为后,就是贪女家之富而与之缔婚。有些人是贪夫家之富而妻之以女,有些宗室以女卖婚民间就是这个目的。宋仁宗时,曾下令禁止社会地位不高的人恃富而冒充士族,从而娶宗室女,然而“宗女当嫁,皆富家大姓以货取,不复事铨择”,事情并没有什么改变。因此,宋神宗于熙宁十年又下诏,嫁女要令其婿召保,如果是妄冒成婚的,以违制论。而《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众决遣”。这都说明财婚是为当时的法律所禁的。

     但是,禁止的效果并不大,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做法并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另一方面是因为统治阶级常常推行的是一套,而自己所做的是另一套。例如推行程朱理学,但统治阶级本身并不这么做,不仅不“灭”自己的“人欲”,而且还使人欲横流。禁止财婚也有类似情况,禁止民间财婚而自己却搞这一套,宋仁宗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有不少官吏也是这样。

     再进一步看,历代禁止财婚、买卖婚也是有漏洞的。例如禁止卖休买休,这是指本夫直将其妻卖给买休人,是元律以及以后的明、清律严格禁止的。元代对于和奸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奸妇归其夫。可是,《元史·刑法志》另有规定,即凡妇人奸私再犯者,男妇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而犹虚招者,男妇与奸夫谋诬翁欺奸买休出离者,妻故杀妾子者,以及妻魇魅其夫而会大赥者,皆从其夫价卖,这样,有些人就可以公然备价买入妇女作为妻妾了。妇女第一次犯奸不许卖,再犯就可以卖,这不是留下了很大的漏洞使人可以利用吗?

     宋、元之际的收继婚值得注意。收继婚,即父死而子纳父妾,兄死而弟纳其嫂等等,汉族自古以来,对此是加以反对的,当然,帝王、贵族中也有此例,但人们都认为这是个人的特殊行为,并以淫乱昏狂的眼光视之。但在少数民族中,实行收继婚的很多,虽然下嫁这些少数民族的汉族公主及其他女子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只能屈从此俗,但人们总认为这是“夷风”、“蛮俗”而加以否定。可是,当蒙古入主中原以后,却把收继婚的风俗带进了中原,皇室、贵族带头实行,例如元世祖女鲁国大长公主两次被夫方的子弟收继为婚,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蒙古人、色目人中盛行收继婚,汉人、南人中虽然依律禁止收继,但是也逐渐隐然成习。这可以说是汉族性文化受外族文化的影响。而汉文化对外族文化的影响更大,蒙古人、色目人由于和汉文化的密切接触,其初期无限制的收继也逐渐有了一定的范围和限制,所能收继的只限于子有条件地收其庶母,弟收其嫂而已。而且,在汉族礼教的影响下,蒙古人、色目人中也有拒绝实行收继婚的,例如脱脱尼雍吉刺氏及中书平章阔阔歹的侧室高丽氏都以死自誓,不许嫡子收继。元英宗时,乌古孙良桢基于礼制上的理由,奏请废除收继婚制,等等。从这些方面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国古代不同民族之间性文化的交流。

     四、离婚和再嫁

     宋朝以后,由于程朱理学的推行、女子贞节观念的强化,离婚和再嫁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指责与否定。如本章第一节所述,程颐主张,“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认为寡妇不可娶。而且,在答“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之问时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于是朱熹与陈师中书,劝其妹守节,他说:“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之。”自从程、朱鼓吹夫死不嫁后,世俗就逐渐地接受了以再嫁为耻的观念。

     离婚,古代称为“出妻”、“绝婚”、“来归”、“离婚”等等。大致从北宋开始,民间关于出妻之事,不曰“出”而曰“休”,将“出妻”称为“休妻”,将出妻的文件称为“休书”。《东轩笔录》载汴京谚语云:“王太视生前嫁妇,侯工部死后休妻”即是一例。宋时,由于程、朱理学的影响,世俗逐渐认为离婚是无行,是丑行,有些士大夫为了保持名声,不敢休妻。虽然当时司马光说过“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程说过“妻不贤,出之何害”的话,这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开明,而表现了他们的丈夫专权思想和对某些人离婚有顾虑的反对。到了元朝,脱脱修《辽史》时作《公主表》,凡是离婚改嫁的既不列入“下嫁”栏,又不列入“事”栏,而并入“罪”栏,贬义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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