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永东诉称,他经过朋友介绍,于2006年农历正月十五,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与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丁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前,丁某及其家人向马索取了7000元彩礼,马为丁某购买了金耳环、衣服等价值2000元钱的东西,为迎娶丁某花去了9950元。婚后不到6天,丁某偷偷离家出走,并将马放在衣柜里的4800元钱带走,后丁被找回。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五,丁又不辞而别,马到其娘家找人,反被侮辱。后经马多方打听,才得知丁某已与固原头营镇的一男子结婚。无奈之下,马永东只好将丁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丁某归还7000元彩礼,丁某拿走他的4800元及他找人花去的钱等共计2万余元。马永东认为,丁某及其父母涉嫌骗婚。丁某法庭上辩称,马永东婚前称其不曾有婚史,但将其迎娶后,她才发现原告不但结过婚,而且还有一双儿女,所以她拒绝和原告一起生活,便回了娘家,婚前收取彩礼是17000元,退了10000元,实收7000元,而且她还花1000元给原告买了一套衣服,用950元支付了原告迎亲车的费用,剩下的钱买了被褥和衣服,全在原告家中。丁的父母则辩称,为嫁女儿他们反倒贴了1000元。
记者了解到,3月13日,三营镇法庭庭审结束后,马永东在法庭门口曾遭到被告丁某弟弟的殴打,后来丁某的弟弟被法庭处以200元罚款。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且没有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丁某及其父母应当酌情共同返还婚前向原告收取的彩礼,被告的陪嫁物系其个人财产,应由其带走,原告为丁某购买的金耳环、衣服,丁某也为原告购买了衣物,虽然价值不等,但性质相同,即属于增与行为,因此互不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800元,并赔偿婚事花销9950元、找人花销13470元,但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丁某及其家人共同返还原告彩礼6000元,丁的陪嫁物被褥两床由其带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杨之汀)